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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检查有过期药品会怎么处罚
2023-10-05 22:15:50 责编:小OO
文档

一、违规销售过期药品将面临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严重情况下可能停产整顿或吊销执照,甚至构成犯罪。

二、个体诊所属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从事工商业经营。

三、个体诊所需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医坐堂医诊所还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药品种类、医师资格和设备设施等。

法律分析

一、诊所检查有过期药品会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诊所性质是什么

个体诊所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三、个体诊所的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三)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四)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五)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诊所检查出有过期药品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甚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体诊所属于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持有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配备合格的医师,并具备相应的诊室和设备设施。在开展诊疗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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