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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关系是怎样的?
2023-10-05 22:25:03 责编:小OO
文档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存在区别。司法赔偿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导致侵害,范围较窄,程序不同于诉讼。行政赔偿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权,范围较广,程序与诉讼相关。两者侵权主体、实施时间、追偿条件等方面也有差异。

法律分析

一、司法机关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有什么联系?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点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

三、区别有哪些?

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再次,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行为。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结语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存在一些区别。首先,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而司法赔偿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此外,追偿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行政赔偿的追偿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司法赔偿的追偿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或贪污贿赂枉法裁判行为。最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也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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