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涉嫌什么及走私行为
2023-10-05 22:19:41 责编:小OO
文档

什么是走私行为以及走私罪的处罚

走私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走私行为的认定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二、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走私的分类

1、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口岸,以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但不如实申报。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闯关是指行为人不向海关申报,也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漏洞,乘机携运应申报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绕关走私者一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方便的运输工具。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走私数额巨大、行动迅速。近年来,走私分子用先进技术装配船舶,将普通船舶改装成飞艇进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3、后续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是利用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的后续监管中,逃避海关监管销售、转让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国家规定此类货物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准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5、集团走私,是指为了长期从事走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专门走私的犯罪组织。走私集团组织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首要分子遥控指挥,核心人员紧密配合,资金雄厚,人员齐备,走私规模大,通讯设备先进。**走私集团有专用运输工具、武装保安人员和其他必备仪器装置。有的走私集团还建立了运私线、联络站、销售网和预防失手措施。他们经常以一地为中心,以四周的国家或地区为目标,进行走私贩私活动。如,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团犯罪案件。

6、法人走私,是指法人组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法人走私主要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走私案值一般较大,走私手法主要采取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技术性走私手段,走私渠道主要在货运渠道和加工贸易中,对国家经济利益损害极大。

7、水客走私,又称为单帮走私。从事水客走私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走私活动中较为特殊。

四、我国当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

1、走私犯罪涉及面、涉及单位,涉及人员、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涉案经济数额巨大的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并且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走私严重是我国目前走私最突出的特点。根据不同案值,约10%至80%的走私活动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狡猾诡秘。如,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

5、走私犯罪出现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法妞问答网小编提醒: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合适的一个律师。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