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权对象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和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的,有牟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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