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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2023-10-06 03:26:13 责编:小OO
文档

01

荀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价格欺诈”的认定

02

刘某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的食品属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03

王某诉某汽车公司、某汽车销售

服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04

董某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不安全食品的认定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

05

郭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的

“经营者”身份认定

06

某甜瓜专业合作社诉某农业科技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单位职务行为

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07

贾某某诉某网络购物平台、某手机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购物平台责任认定

08

付某某诉郑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三无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09

倪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责任认定

10

王某某诉某水暖管件经营部

产品责任纠纷案

——商品缺陷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11

刘某某诉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案

——网络购物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12

贾某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以造假方式打假,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3日,原告贾某某在被告某商场购买“波尼亚意大利火腿”一份,销售价16.9元,生产日期2016年1月23日,保质期1个月。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波尼亚意大利火腿”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9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

000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5

0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商场两段监控视频。第一段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2月23日11时51分,一名白衣女子有向摆放涉案火腿的货架上放货的行为;第二段视频显示:当日14时50分,原告来到涉案火腿货架白衣女子曾停留处,径直拿起涉案火腿,观看片刻后将火腿放回货架,掏出手机开始录像。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区域销售业务经理朱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从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ERP系统数据导出的配货统计明细显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过2016年1月23日生产的“波尼亚意大利火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波尼亚意大利火腿”在原告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16.9元,并支付赔偿金1

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贾某某未经寻找、挑选,即径直从白衣女子曾停留处拿到超过保质期的火腿,结合商场监控视频资料内容,以及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过该生产日期火腿的相关证据,原告有“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重大嫌疑,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规范食品、药品经销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认可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但“以造假的方式打假”与“知假买假”不可相混淆。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对商家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以获取法律规定的“悬赏”。对“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给予支持,将会造成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也不利于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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