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结果,如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第一层。第二,该违反必须是有人起诉,第三,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但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或者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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