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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什么犯罪客体?
2023-10-06 03:19:34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这里,“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指的是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指的是除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非国有组织,包括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一、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财物范围广泛。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是否从事一定的工作,以及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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