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之间有约从约,无约共同管理。若要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重大修缮或变更性质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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