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时候,是有可能触犯不同罪名的,如果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有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就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法院进行数罪并罚的,是有一个条件的,那就是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外的刑事处罚,所以无期徒刑、死刑是不存在数罪并罚的。
数罪并罚的吸收年限,《刑法》有以下的规定:
1、如果进行数罪并罚的,是判处管制的,控制犯罪分子的处罚最长不超过三年;
2、如果是判处拘役的,数罪并罚后拘役最长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
3、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后总刑期不超过35年的,判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如果数罪的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法院进行数罪并罚后,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通过以上的分析,数罪并罚的总刑期吸收多少年,要依据具体的判处而定的,主要考虑刑罚的种类、刑罚的总期限等因素。
一、减刑后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方法执行。数罪并罚分为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和判决宣告后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的数罪并罚又分为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和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根据规定缓期执行什么意思
缓期执行是这样一种措施: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缓期执行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分为两种:一种缓刑考验期,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另一种是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期限是2年,二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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