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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2023-10-11 20:53:5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1、写尊敬的法庭。2、写自己受谁委托。3、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4、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5、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辩护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是本案的直接受害人,被告人没有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不能作为加重被告人刑罚依据。

一、贩毒的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案件辩护词应当写明指派谁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写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理由;由辩护人签字并且写明时间。

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怎么写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何某某律师为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在该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成立之初与投资户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这一阶段近尾声时吴某才经人介绍来到该公司,并未参与该阶段工作;第二阶段该公司在某某种植项目投资,为吸引投资者,公司临时招聘包括吴某在内的一批业务员去各大超市商场发项目投资广告,他本人连基本工资都没有,客户依广告去公司签合同也是与公司其他人员签署,吴某每一单仅拿低廉的酬金。在公司既不管具体业务,又不参与签署合同收取资金,仅为公司最底层的业务员,至于公司的项目、合同金额、收款方式,均不了解。当然不应对其营销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从职务级别上看,吴某属于公司的下层人员。尽管本案涉案金额比较大,使不少家庭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但我们应该看到,吸收公众存款是公司的行为,起决策作用的是公司主要领导,吴某作为公司的最底层的职工,接受公司安排发广告传单的行为,也是情有可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吴某承担责任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某某元,辩护人对此有异议。

该部分数额所指向的客户,近三分之一不是吴某的客户,与数额核对不上。能够直接认定的数额仅为三百多万元,且这部分数额中还有吴某个人退给客户的提成。这些数额均应核算清楚才能用于定罪量刑。

3、吴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较小

本案中一系列证据显示吴某并非该公司在册人员,在该公司不承担任何管理职责。证据显示,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团队经理均另有他人,吴某并非在册人员。

4、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请法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同时,注意到宽严适度,对于公司一般工作人员不能一概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在该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充分考虑。

此致

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何某某律师

2018年3月

三、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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