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拆除违建的合法程序有哪些?
2023-10-13 08:48:59 责编:小采
文档

拆除违建程序合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强制拆除。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允许申辩,签字并清除物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须报告、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告知理由和权利、听取陈述、制作笔录、签名或盖章、邀请见证人等。

法律分析

拆除违建需要以下合法程序: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16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举措应当遵守下列规章:(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程序。

拓展延伸

拆除违建:合法程序与注意事项

拆除违建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违建的位置、建筑图纸等。其次,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对违建进行实地勘查和评估。如果违建确实存在,会发出拆除通知书,要求违建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没有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危害。拆除完成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拆除符合要求。此外,拆除违建时还需注意保护邻里关系,避免引发纠纷。总之,拆除违建需要遵循一系列合法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方式。

结语

拆除违建的合法程序包括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强制拆除等步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需遵守一系列规章,如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和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等。此外,还需制作现场笔录并征得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拆除违建的程序应确保公平、公正,同时注重保护邻里关系,避免引发纠纷。拆除违建需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以确保拆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