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的拆除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果违章建筑不符合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后,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违建房屋应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强拆。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延伸
违建拆除责任归属问题: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违建拆除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应由城市规划部门来负责。首先,城市规划部门具备对城市建设规划的专业知识和权威性,能够对违建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和判断。其次,城市规划部门在城市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城市的整体发展。违建拆除涉及到土地使用、建筑安全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城市规划部门具备相关资源和能力来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将违建拆除责任归属给城市规划部门,可以确保拆除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违建拆除责任应归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威性,能准确评估违建情况。其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角色可协调各部门工作,保障城市整体发展。违建拆除涉及土地使用、建筑安全等多个方面,需综合考虑各因素,城市规划部门具备相关资源和能力来处理。将责任归属给城市规划部门,可确保拆除工作专业高效,维护规划秩序和市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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