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居住证的申请需要申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住所证明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1、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由受理机构负责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通知至受理机构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6、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7、 申请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