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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负责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房屋?
2023-10-13 09:36:07 责编:小采
文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局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法律分析

1、国土资源管理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国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乡规划局: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没有强拆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局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拓展延伸

违章建筑拆除: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一般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发出拆除通知、组织拆除行动等一系列程序。具体程序包括现场勘查、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定拆除方案、公告拆除决定等。拆除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以确保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违章建筑拆除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强制拆除的部门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等。在拆除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发出通知、制定拆除方案等一系列程序。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合作,以确保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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