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办理了安置房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安置房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