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及引起纠纷的原因。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20年不受保护,但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不受时效限制。原因包括开发商或经纪机构不规范操作,二手房交易双方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规范,委托合同不完整规范,房屋合同补充协议效力不明确。解约责任难确定需依赖中介人员证言,但中介人员是否愿意作证及保持中立状态成问题。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时效为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引起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开发商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以及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2、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没有参照标准,不够完成和规范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姓名、住所,二手房价款,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如何解决争议,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条款,合同附件等等内容。
3、委托合同签订的不够完整规范。
4、房屋合同的补充协议效力不明确。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订后有一方反悔,双方对是否解约没有签订一个完成的书面协议。这样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如何解约以及判定哪一方承担责任比较难以确定。这时候只能靠中介人员的证言进行判定,但是中介人员是否愿意作证就是一个问题,更何况其很难保持中立状态。
结语
针对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及引发纠纷的原因,我们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保权利人在三年内提起诉讼。然而,超过二十年的纠纷将不受保护,但涉及不动产物权和登记返还财产的除外。房屋买卖纠纷主要由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以及买卖双方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所引起。此外,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不完整规范、委托合同的不完善以及补充协议效力不明确也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在解决纠纷时,确保合同内容完整规范,签订明确的解约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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