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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23-10-13 12:48:58 责编:小采
文档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1、夫一妻制包括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两方面: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我国,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的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第三者介入婚姻会带来的法律后果有:

第一,“小三行为”具有违法性。

“小三”和夫妻中过错方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小三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小三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见该行为造成了身份、经济、精神等一系列利益的损害。

第三,“小三行为”与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小三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如通奸、与有配偶者同居、重婚等行为,必然导致配偶身份利益受损,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与有配偶者为不正当婚外性行为即可认为成立因果关系要件。第四,“小三”主观上存在过错。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合法婚姻关系,侵害配偶一方的身份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民法典》,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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