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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岗降职降薪相关内容
2023-10-13 13:01: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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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双倍赔偿可以吗?

恶意调岗降薪,是用人单位用此方法,变相的逼迫劳动者离职,应当支付赔偿金,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要求双倍的赔偿,通常是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

用人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调岗?

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用人单位法定调岗情形。单位可以调岗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以及第2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这两种情形调岗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1)从条文表述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2)从操作层面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拒不同意,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

同样,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通常意味着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劳动者会不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也无法操作。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这里调岗的前提需要单位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所在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考评结果、以及是否有违纪或者失职行为,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等等方面进行举证,以防止企业恶意调岗或随意调岗,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岗位约定不明能否调岗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文员”,但不具体是哪一个部门的文员;再比如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明确了职能方向,如“综合销售”,而未约定具体是销售人员、还是行政人员;还有合同约定的地点过于笼统,比如上海、安徽、但不具体某个地点,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就可以随意调动工作岗位呢?

我们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文员,而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的文员,约定了职能方向或者约定了宽泛的工作地点,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以及不同地方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关系的建立时实际履行为原则,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宽泛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宽泛的范围内随意对劳动者调岗,在具体调整时,还要以新岗位与原岗位职能、职责范围是否类似为依据。

用人单位调岗时能否降薪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双方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但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往往是与一定的岗位职责挂钩的,岗位的变动也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但降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拒绝接受调岗,单位能否辞退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有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仍然呆在原岗位上,不去新岗位工作。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不去单位上班或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都可以认定为旷工,或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可以予以辞退,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调岗不合法,单位辞退员工则可能构成违法解聘,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一、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4、34、35条分别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规定。其中,33、34条主要是针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关于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变更主要体现在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种形式,一般属于对劳动者有利的调整,或者是员工主动申请的,因此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但是,用人单位应在程序注意,可以用调岗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签字,将合同内容变更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

其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出台类似岗位考核办法等规定,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制度时,内容应该尽量详细,而且可操作性强。保险实践中,销售部门一般会出台类似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等,对业务人员的职级、薪酬以及对应考核标准等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即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相应的管理办法应该由公司下发,并加盖公司印章,以保证制度的效力。

其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等情形下,依法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调薪等。该规定属于法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中都有类似的内容。在保险实践,销售人员相应的规定和条件比较好确定,可以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对于后援部门员工,可以确定几个定性指标,如产生大的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以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于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进行调整。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内容需要尽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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