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要素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持续同居、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在此之前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如果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则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不符合则为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持续同居;
2、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达到法定结婚的条件。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如果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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