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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的形式有什么
2023-10-13 13:33:39 责编:小采
文档

法律分析:一、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

担保合同的生效形式有保证合同的生效、抵押的生效、质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民法典》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二、担保合同能独立存在吗

担保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影响。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反担保的使用是怎么样的

1、反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当一种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时,应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反担保方式。一笔业务设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反担保方式时,各反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同一反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一笔担保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笔担保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担保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

2、反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在反担保中,履行了担保义务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是新的债权人,两者之间只不过是债权人不同而已。

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不能反过来说《民法典》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都适用反担保的规定,其中留置和定金都不适用反担保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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