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雇佣未成年应受到以下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有哪些和举措,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章,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规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章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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