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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属地管辖规定是什么?
2023-10-01 23:00:33 责编:小OO
文档

1、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2、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领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这些船舶或飞机,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须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徽等标志。

(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例如在我国境内邮寄装有炸药的包裹,在境外发生爆炸;

(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例如在我国境外开枪,打死境内居民。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一、信用卡诈骗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随着我国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对于超前消费的观念已经完全接受,因此几乎每一个人都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使用后要按时的进行还款,如果拖欠还款三个月就会被指控为信用卡诈骗,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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