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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不让看孩子,如何维权?
2023-10-01 23:00:10 责编:小OO
文档

在离婚期间,男方限制女方探视孩子,这种行为并不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视权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发生争议,也可以报警予以协助。

法律分析

在离婚期间,男方限制女方探视孩子的行为,对此问题有三种解决方法:

1、有果必有因,把不允许探视的原因找到,沟通化解问题,变拒绝为配合;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执行探视权;

3、起诉维权。离婚时,没有约定探视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

4、探视过程中发生争议,也可报警予以协助。

民法典规定,不直执行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不可阻拦。

一、小孩探视权怎么约定?

小孩探视权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可以约定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通过诉讼请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结语

离婚期间,男方限制女方探视孩子的行为,对此问题有三种解决方法:1、沟通化解问题,变拒绝为配合;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协助执行探视权;3、起诉维权。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不可阻拦。因此,家长在离婚协议中应该就探视权达成约定,如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可以通过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解决。同时,在探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通过报警来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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