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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判定依据
2023-10-01 19:28:45 责编:小OO
文档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并提起诉讼。虚假诉讼行为包括夫妻恶意串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债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在破产案件中捏造债权、与被执行人串通捏造债权和优先权、以及其他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为为虚假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拓展延伸

虚假诉讼案件鉴定标准

虚假诉讼案件鉴定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为了准确判断其是否属实,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鉴定。虚假诉讼案件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察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行为,如故意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非法目的;其次,要审查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此外,还需考虑案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这些标准,法庭可以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准确的判定和鉴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结语

虚假诉讼案件的鉴定标准是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准确判断的依据。主要包括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行为,审查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综合考虑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这些标准,法庭能够准确判定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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