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需填写申请表,由工伤保险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有争议由鉴定委员会确定。复发时仍在职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停工留薪期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法律分析
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或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职工工伤复发的需要治疗的,在程序上,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工伤复发时劳动者仍在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的规定,工伤复发经鉴定确认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拓展延伸
工伤复发预防措施及相关法律指导
工伤复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劳动者的身体和生活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为了预防工伤复发,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雇主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和健康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其次,员工应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了解工作场所的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此外,定期的身体检查和健康监测也是必要的,以及积极参与康复治疗和恢复训练。在法律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工伤复发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工伤复发,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结语
工伤复发是对劳动者身体和生活的严重影响。为预防复发,雇主应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防护设备。员工应接受职业培训,了解工作风险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身体检查和康复治疗也很重要。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保护受伤劳动者权益。共同努力,预防工伤复发,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健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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