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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付后单位是否还要赔付
2023-10-01 19:21:5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要。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对于工伤,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不会赔偿太多的钱,但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有必要支付一定的补助,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要解除,必须支付赔偿。

一、企业工伤员工可以辞退员工吗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工伤员工作为特殊的劳动群体,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不仅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同时也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工伤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要根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的伤残等级区别对待。

1、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丧失了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直到员工退休。

2、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也要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如果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期满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已经连续两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续签,否则属于违法辞退,要支付员工经济赔偿金。

无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几级伤残或者没有伤残,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参保单位的,只需要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劳动者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2、劳动者属于五极、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未参保单位的,将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鉴定多久出结果?

(一)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由单位缴费参加,个人不用交钱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及赔偿内容由单位承担,对你不影响的。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支付

(三)伤残鉴定结论得到后,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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