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动产物权自交付起就设立,只是一些特殊动产物权除交付外,在进行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而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