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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
2023-10-01 20:31:23 责编:小OO
文档

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造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虚置,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贷款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担保方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如何预防和应对借名贷款问题,是很多信贷机构非常关心的问题。

就借名贷款,经常有信贷机构向笔者咨询以下问题:

对于借名贷款,是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还是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的效力是否会受到影响?

信贷机构如何有效防范借名贷款?

出现借名贷款后信贷机构应如何应对?

接下来,笔者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借名贷款?

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信贷机构普遍存在借名贷款的问题,借名贷款在农信系统的农户联保贷款中尤其普遍。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实际用款人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所引起,实际用款人由于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当然,实践中也出现过部分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用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的情形。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存在四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担保人、实际用款人,具体见下面图示。在实践中,名义用款人也可能会给借款提供相应的担保。现有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附9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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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

1.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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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典型案例案例1:借名贷款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将其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借款人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出借人无关,担保的效力不受影响。

【案例索引】甲小贷公司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金融商事审判10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即使秦某向甲小贷公司借款的目的是为提供款项给黄某使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认秦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与甲小贷公司无涉。担保人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甲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遂判决支持甲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张某某与高某某、乌海市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59号。

【裁判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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