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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个人房产怎么分配?
2023-10-01 22:57:18 责编:小OO
文档

首先需要区分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若是个人财产不会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若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原则上离婚时,一人一半平均分割,法院也会考虑过错,以及照顾子女等因素最终确定财产分割。

一、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离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会一人一半。能够参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也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二、农村离婚房子怎样处理

农村离婚房子的处理如下:

1、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3、分割办法:

(1)夫妻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为一方所有;若共同还贷的,所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2)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按照份额给予离开一方的补偿;

(4)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出资额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倾向无过错方原则。

综上所述,农村房子离婚分割,首先要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要确定具体的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对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尊重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与子女等原则。

三、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如下:

(一)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

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四)彩礼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五)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六)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夫妻双方可以就是否将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未入伙一方进行协商。此种情形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也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七)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屋的归属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贷款买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二)遗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四)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十五)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十六)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七)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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