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如下:
1、无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对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受害人损害赔偿不当,将违反公平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