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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类型
2023-09-30 15:47:42 责编:小OO
文档

侵权责任的类型如下:
一、无过错责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1、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
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
三、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公平责任的承担:
(1)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2)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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