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债权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则无发生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代位诉讼是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向债权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故将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亦不妥。债权人对代位诉讼诉讼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权人对其它债权人和债务人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债权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诉讼中债权人常常不主动申请参加代位权诉讼,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即没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由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则是原、被告关系,代位只不过是其它债权人取代了债权人的原告地位,债务人的被告地位不变,而其它债权人和债权人均是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即原告。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对于其它债权人,也只有行使代位权,促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实现后,才利于自己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
二、民法典中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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