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这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盗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减到不予处罚。遇有即便适用减轻处罚也不能减去行政拘留,且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作为依据引用),不予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因此,盗窃被行政拘留,高等学校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