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但下列三种情形,仍可以要求退货: 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 不合格产品 ,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 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销售者退货;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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