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债权的措施具体如下: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偿欠款;
2、债权清偿与财政支持、抹账相结合,实行综合清债;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强的生产型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将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材料和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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