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居离婚条件有以下三点:
1、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如果无法协议离婚,或者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满二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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