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风险提示:代表机构法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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