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有因为工作、因为经济条件、因为陪伴子女外地读书等很多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开居住的情形,这些情形都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个条件。
第二,必须是连续分居满两年。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分分合合,分开居住一段时间,又和好在一起一段时间,然后又分开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具有和好的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第三,是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这个条件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在以证据为灵魂的诉讼中,当事人几乎很难对此进行举证,因此,人民法院也不会过分要求,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前面两个条件而对方又无足以反驳的证据,那么基本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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