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而轻易离家出走或另过,不是解决矛盾的好办法。双方应尽可能以诚相见、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维系好家庭的和睦。但是,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甚至不堪的情况是存在的。分居是夫妻感情不和恶化到一定程度的反映,由于分居,双方虽然名义上是夫妻,而实际上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尽义务,形成家庭的解体,名存实亡。因此,分居时间的长短,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的参考标准之一。我国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夫妻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上的不和,其他原因如婚后无房无法同居或两地分居等,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
(2)分居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为分居2年以上;
(3)分居的年限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如果分居满2年,但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夫妻双方分居达一定期限,是否离婚,还要看是否确无和好可能,相互尽不尽夫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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