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有以下情况,建议采取居家隔离的方式进行观察:1、症状轻微,体温低于38℃,无明显气短、气促、胸闷、呼吸困难,呼吸、血压、心率等生命体征平稳。2、无严重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基础疾病及严重肥胖者,但居家隔离过程中,若体温持续2小时以上不退,出现胸闷、气短,呼吸频率≥30次/分,伴呼吸困难及口唇发绀等表现,则应至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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