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货后发票的税点由谁来承担
退货后,应当由销售方将货款和增值税全部退还给购买方。因为退货后,应当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当然,由于购买方超过认证未认证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开具普通发票后,退货(或部分退货时)或发生折让时,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
1、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发票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发票,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否则购买新发票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税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发票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发票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如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
2、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怎么办?
以写退货证明的开式,开具红字发票吗?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发票,必须退回原发票联,否则购新发票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