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依法向支付的款项。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农民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给予补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重新分配宅基地进行自建房,补偿建造房屋的成本价;提供安置房,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下,充分考虑公摊面积、容积率等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最低1:1比例置换;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宅基地的地价等。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要予以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的价值支付的补偿数额;青苗补偿是指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项补贴归实际所有权人。
5、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进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补贴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缴纳补贴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多参考年龄和征地多少,如:缴费补贴上对年龄较大、征地比例较高的多补贴,对年龄较小、征地比例较低的少补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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