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可以有不同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损失的补偿。如何预防违约金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注意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应适当约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约定合同期限。(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结束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应力求选择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时刻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违约行为的出现。(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类的数额时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应依据该规定约定;如地方无规定应根据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工资状况加以约定避免无法实现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违约金有哪几种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用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是竞业禁止一是提供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单位在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甚至约定违约金的。
公司分立有哪几种
公司分立一般分两种存续式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式分立是指公司在分立时原公司依旧存续同时新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即A分立为A和B解散式分立是指公司分立时原公司解散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分立为B和C公司分立是现在公司资本运作重组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司僵局的破冰方式之一因无需经过清算程序且不要求必须清偿债务(可以通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解决)就可延续公司经营调整公司内部经营结构。公司分立不仅涉及公司的变化还关系到公司债权债务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分类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出资形式有哪几种
1、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5)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董事会会议形式有哪几种
董事会会议形式有有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两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该内容由 张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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