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流程:
1、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2、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3、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