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有因为工作、因为经济条件、因为陪伴子女外地读书等很多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开居住的情形,这些情形都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个条件。
第二,必须是连续分居满两年。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分分合合,分开居住一段时间,又和好在一起一段时间,然后又分开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具有和好的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第三,是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这个条件的理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在以证据为灵魂的诉讼中,当事人几乎很难对此进行举证,因此,人民法院也不会过分要求,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前面两个条件而对方又无足以反驳的证据,那么基本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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