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专项扣除项目的有:
1、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
2、成人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
3、大病医疗,医保累计超过15000元,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
4、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扣;
5、赡养老人的支出,按每月2000元扣;
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
专项具体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