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一、什么情形下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
2.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二、刑法四大管辖权的简介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四大管辖原则分别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属地管辖以本国地域为标准,其中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也属于我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是指保护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合法权益。普遍管辖保护的是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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