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赋予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或未让其优先购买,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打算出卖出租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给的购买条件一样,那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出租人未提前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情或在同等条件下未让承租人优先购买,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然而,若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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