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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2023-10-01 05:08: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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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一、著作权诉讼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什么?

权属证明被投诉涉嫌侵权行为的页面链接、截屏、照片等材料,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由于玩闹智造网站上商品数目较多,请分别提供每个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构成侵权的理由与说明。若为专利侵权投诉,还应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与所投诉商品对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说明所投诉商品落入投诉方专利保护范围侵权投诉单下载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二、外观侵权如何判断

1.顾名思义,“外观”设计,只看外表,不看内在;只管视觉,不论功能。外观设计产品得看起来美美的,美的可以是形状、图案、色彩。只有富有美感的外部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才能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产品的设计理念、构造原理以及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这些都被排除在外。

2.谈到外观设计保护,似乎更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怎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看图为主,文字为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换言之,主要看图片上画的是什么样的产品,附加文字部分帮助理解。

尽管图片更直观,但尺度更难掌握。权利范围的界定用文字描述尚有歧义,况且图片。更何况,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往往仅几行文字。尤其是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简单到不能再简单。

例如某桌子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桌子(T10016-2)。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桌子。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造型及设计。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又如某橱柜部件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家具配件(一);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家具组装用的零部件,尤其是橱柜的部件;3.产品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整体造型;4.最能体现该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

这两段简要说明,除了用途不一样,其他文字描述如同出自同一模板,尤其是设计要点都是整体造型。看了图片如果没搞清楚想保护什么,再看简要说明,依然傻傻的搞不清图片表示的保护范围边界到底在哪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为何不写的多一点,明白一些呢?

原因是简要说明通常是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因此最终专利权记载的简要说明多数情况下与申请人主张的一致。对于设计要点,权利人总希望主张的宽泛些,从而保护范围能够大一些,不约而同都采用了“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与颜色的结合/图案/整体造型”之类的常规文字表述。这样格式条款般的简要说明对理解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可能帮不了太多。

3.再从保护客体来看,外观设计必须落实到具体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实物产品而非抽象的方案,其客体是产品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方案。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抽象的技术方案,可以没有实际产品。技术方案和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有质的不同。有观点认为,尽管作为专利权,但外观设计从本质上更接近于著作权。笔者认同此观点。家具行业内,有的家具设计不一定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有的家具产品即便曾经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可能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反而作为实用艺术品用著作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更为有效。

4.从侵权判定标准来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确定两者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当满足产品的种类相同或相近时,接下来才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标准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整体感觉像还是不像,无疑也是相对主观的标准。

5.从判断主体来看,相似与否,看消费者是否会混淆。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基本都是终端消费者。美不美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似不相似凭整体感觉也相对主观;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尺度不一。外观设计产品最终是消费者使用,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三种专利权中唯独外观设计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如果“使用”外观产品都侵权,基本限制了消费者使用外观设计产品。无法使用产品,消费者也就不会购买该产品。这会严重影响产品流通领域,与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机制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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