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一、工伤保险待遇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管辖级别怎么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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